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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刘林与李志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林,李志刚,王磊,国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财保63号申请人:刘林,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李志刚,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申请人:王磊,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国莹莹,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刘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8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志刚名下的×号小型普通客车,在8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国莹莹名下的×号小型轿车,共计16万元。永安��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依其与申请人刘林签订的保险金额16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向本院出具担保书用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在8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志刚名下的×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二年。二、在8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国莹莹名下的×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刘林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继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姝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