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晓东、任胜果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7民督10号申请人:李晓东,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申请人:任胜果,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四川省人,现住凤冈县。被申请人:吴小平,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系任胜果之妻。申请人李晓东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晓东称,2013年10月,因二被申请人修建房屋,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申请人提供并运输沙石和砖。房屋完工后,经结算,二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材料款人民币16439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条一张。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二申请人均未支付欠款。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要求被申请人任胜果、吴小平给付申请人李晓东材料款人民币1643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任胜果、吴小平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晓东材料款人民币16439元。申请费35元,由被申请人任胜果、吴小平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正刚书 记 员 罗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