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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杨庆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杨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大布桥头。法定代表人徐利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庆明,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在执行江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杨庆明位于瑞金市象湖镇时代广场及位于瑞金市象湖镇八一北路(房权证号为房屋,现被执行人杨庆明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庆明位于瑞金市象湖镇时代广场(房权证号为5000XX-××号)及位于瑞金市象湖镇八一北路(房权证号为20××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益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