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公司雅安市名山区支行与成奇、陈娣、汪万香、邓立荣、曾伟、李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支行,成奇,陈娣,汪万香,邓立荣,曾伟,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支行,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负责人:张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成奇,男,生于1983年3月22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陈娣,女,生于1982年9月9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汪万香,女,生于1969年3月3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邓立荣,男,生于1969年12月10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乡,与汪万香系夫妻。被执行人:曾伟,男,生于1983年11月25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李霞,女,生于1981年6月19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与曾伟系夫妻。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支行与成奇、陈娣、汪万香、邓立荣、曾伟、李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成奇名下登记有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成奇名下车牌号为川TCQx**的别克汽车;二、扣押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敬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