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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15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彭桂福、安加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桂福,安加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15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桂福,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加佳,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桂福与被执行人安加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经查,该申请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7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