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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安强与苏绍元、苏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强,苏绍元,苏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90号原告:王安强,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绍元,男,194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苏峰,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庆涛,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安强与被告苏绍元、苏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王安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保全费1420元,由王安强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