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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家丰诉被告姜文明、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丰,姜文明,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213号原告王家丰,男,1975年7月8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姜文明,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住密山市。被告王新,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住密山市。原告王家丰诉被告姜文明、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家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文明、王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家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姜文明、王新立即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36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3日,被告姜文明到虎林找到原告称要买大货车,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利息2分。2016年11月起,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被告姜文明、王新未提出答辩,未发表质证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证据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2016年3月23日借据复印件(注有2016年11月23日还清字样),由于该证据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2、2016年3月23日借据原件一份,约定利息2分,证明被告姜文明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二被告未出庭发表质证意见,该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申请调取二人常驻人口信息,证实被告姜文明与被告王新系夫妻关系。被告姜文明、王新未出庭发表质证意见,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3日,被告姜文明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利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姜文明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摁手印。被告姜文明与被告王新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姜文明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有效,被告姜文明与被告王新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具有还款义务。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文明、王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姜文明、王新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文明、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家丰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36000(计算到2016年12月23日),并自2016年12月23日起按本金200000元、月利率20‰计算给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0元、公告费(按实际数额为准),由被告姜文明、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盖凤旭审判员  王 迪审判员  王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辛海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