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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梁荣明与邴永波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荣明,邴永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268号原告:梁荣明,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邴永波,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荣明与被告邴永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荣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返还梁荣明200.00元,邮寄费112.00元返还梁荣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