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梁荣明与邴永波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荣明,邴永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268号原告:梁荣明,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邴永波,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荣明与被告邴永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荣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返还梁荣明200.00元,邮寄费112.00元返还梁荣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