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2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令狐荣全与令狐昌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狐荣全,令狐昌洪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812号原告:令狐荣全,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一栋,男,桐梓县娄山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令狐昌洪,男,汉族,1973年3月21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克强,男,1988年7月14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系令狐昌洪之亲属。原告令狐荣全与被告令狐昌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令狐荣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令狐荣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天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维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