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杨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杨志,熊波,沈键搜,李立,袁志强,江西明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所在地: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被执行人:杨志,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熊波,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沈键搜,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立,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志强,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西明日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南昌市民营科技园民富路。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申请杨志、熊波、沈键搜、李立、袁志强、江西明日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杨志、熊波、沈键搜、李立、袁志强、江西明日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案款1179796.3元,承担执行费14197.96元。本院已执行1085802.0元,尚有93994.3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志;熊波;沈键搜;李立;袁志强;江西明日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2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翠云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人民陪审员 黄 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