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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4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717号原告:袁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李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在法定期间内不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又不申请司法救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元,退还原告袁某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雅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