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与李伟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2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388号。法定代表人杨大勇,区长委托代理人窦玉龙,南关区征收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道。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李伟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事项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长南政溪征补字(2016)第7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执行人对此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吉01行初2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被执行人李伟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现被执行人未履行长南政溪征补字(2016)第7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并提供了资金储备证明及风险评估报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长南政溪征补字(2016)第7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长南政溪征补字(2016)第7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的申请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前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执行,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李 壮审 判 员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万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