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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智祥与王风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智祥,王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890号申请执行人陈智祥,男,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王风山,男,汉族,1966年8月1日生,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陈智祥与被执行人王风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8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41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院对(2016)吉2401民初80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80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明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