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买世梅与马国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买世梅,马国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908号申请执行人买世梅,女,回族,生于1972年10月12日,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马国仓,男,回族,生于1968年1月18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买世梅与马国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4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诉讼费525元,执行费2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国仓采取拘留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马国仓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国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助理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