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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二道区好旺自选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道区好旺自选店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32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衣维成、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道区好旺自选店。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民丰大街经纬南路新华宿舍。经营者:李铁东。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姜晓涛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