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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4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古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天明路分公司与崔喜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古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天明路分公司,崔喜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232号原告:郑州古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天明路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群办路北天伦锦城五栋楼01单元1层101号。负责人:刘帅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平,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崔喜涛,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古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天明路分公司与被告崔喜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古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天明路分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古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天明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古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天明路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月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