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蔡琳、于敦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蔡琳,于敦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105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胡宝安,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蔡琳(曾用名蔡春花),女。被申请人于敦起,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蔡琳、于敦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蔡琳、于敦起名下130424.3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275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蔡琳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滨河路0号浐河滨河花园第2幢1单元11层11101号房产(合同登记号:Y08032513;预售证号:2007018)。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孙 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