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秀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民初3526号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丹光西路118号柳湖花园社区服务中心一楼。法定代表人:杜玮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玉群,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吴秀娟,女,1971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吴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交物业服务费3903.20元(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滞纳金3741.70元(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两项合计7644.90元。3.逾期利息损失(2015年7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3年,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驻位于金华市婺城区柳湖花园从事前期物业服务。2005年6月27日,金华市物价局下发金价管[2005]83号文件,确定物业服务费新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在附件1中明确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的柳湖花园收费等级为三级,在附件2中明确住宅小区多层三级收费中准价为0.30元/平方米/月,高层三级收费中准价为0.45元/平方米/月等内容。2010年7月8日,金华市物价局、金华市建设局联合下发金价价管[2010]65号“关于重新公布金华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定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等级评定标准中的“小区配套”为基本条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并邀请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考评组认定,对“服务标准”的评定实行考核和评价相结合,考核由考评组实施,评价通过书面测评表由业主进行满意度评定,不满意率30%及以上的降低等级,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同时在附件1中明确金华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多层三级收费中准价为0.50元/平方米/月,高层三级收费中准价为0.75元/平方米/月,上浮幅度不超过20%等内容。事后,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业主中开展满意度测评。被告吴秀娟系柳湖花园24幢2-501室(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为123.52平方米)的业主。因对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自2010年1月起拒交相关物业费。由于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与2010年成立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业主对其服务不满,虽经业主委员会进行督促整改,仍未果。2015年6月23日,金华市柳湖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撤离的通知。事后,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撤离柳湖花园小区。2015年12月15日,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吴秀娟邮寄催交物业费通知书,被告未收到。2016年1月27日,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本院寄送本案的起诉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秀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9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59.39元。二、驳回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元,被告吴秀娟负担10元(被告在履行时加付此款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妍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