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3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贾留锁、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留锁,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37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留锁,男,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2-09室。法定代表人:王福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智瑞霞,天津百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留锁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7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贾留锁、被上诉人天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智瑞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贾留锁上诉请求:1.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决,追补上诉人11个月的工龄;2.追补上诉人从事有毒作业17年应有旧折算工龄8.5年工龄;3.赔偿上诉人因长期从事有毒作业造成的牙齿伤害赔偿款17万元和1万元的治疗费。事实与理由:关于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2015年6月15日的证明,在2015年5月5日于南开区人民法院由同一法官开庭审理,要求上诉人赴中海油办理证明,被上诉人负责补办11个月工龄,上诉人追问被上诉人至今。对于有毒作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出示证明赴医院治疗和确定,被上诉人拒绝开证明,但上诉人在40天内牙齿脱落。上诉人于1971年2月6日参加工作,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同年12月底调入天药公司。1988年至1992年期间,天药公司故意不给上诉人审定工龄,上诉人于1972年至1988年从事有毒作业17年,旧工龄折算8.5年工龄,黄铭月、冯卫华、任全喜可以证明。天药公司的闰金生、黄铭月、李秀珍、梁桂基、刘学敏、佟秀丽等补办了旧工龄折算,黄铭月折算工龄的证据可以说明问题。上诉人在2014年11月40天内牙齿脱落23颗,天药公司不给上诉人开证明到医院医治和诊断。被上诉人天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对企业职工进行工龄确定的职权部门,被上诉人只是工龄认定的报送部门,上诉人及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院不能提供上诉人的工资单、入职手续等原始材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认定上诉人1971年2月至1971年12月的工龄,责任不在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于2012年6月退休,现提出补足工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上诉人应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在中津制药厂工作的17年从事的是有毒工作,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岗位为车间操作,并非有毒有害工作。上诉人主张1971年12月至1988年在中津制药厂工作,至今已发生了28年之久,上诉人2016年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上诉人的牙齿松动与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没有因果关系,且上诉人就此项诉讼请求已于2014年9月1日向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后,均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贾留锁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天药公司支付因少算11个月工龄造成的退休工资损失4800元;2.要求天药公司支付其因有毒有害作业造成的人身损伤产生的治疗费损失1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对于贾留锁主张的缺少工龄造成的工资损失及有毒有害工作造成的人身损害损失,因贾留锁均未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贾留锁主张的缺少工龄造成的工资损失及有毒有害工作造成损失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定。一审法院认为,贾留锁主张天药公司在其退休时为其核算工龄时少核算11个月,但贾留锁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亦未就其主张的产生的退休工资损失提交证据,故法院对于贾留锁主张的要求天药公司支付少算11个月工龄造成的工资损失4800元不予支持。对于贾留锁主张的要求天药公司赔偿其从事有毒有害工作造成的人身损害损失10000元,贾留锁已于2015年9月23日就该项请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做出(2015)南民初字第900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贾留锁的诉讼请求。后贾留锁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0日二审法院做出(2016)津01民终279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贾留锁的上诉,维持原判,现上述判决均已生效。现贾留锁再次就该项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规定,故对于贾留锁的该项起诉法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对于贾留锁主张的退休工资损失4800元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贾留锁主张的有毒有害作业致使人身损害损失10000元的起诉,法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贾留锁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贾留锁负担。二审中,上诉人贾留锁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及收费票据,被上诉人否认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认为,上诉人贾留锁在本案中主张因少算工龄导致的退休工资损失,及因从事有毒有害作业造成的人身损伤产生的治疗费损失,上诉人贾留锁在二审时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系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也不能证明上述诊断和医疗费系因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遭受人身损害而发生,上述证据与上诉人贾留锁在本案中的主张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贾留锁在二审庭审中确定的上诉请求超出了其一审期间提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天药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在二审程序中一并审理上诉人贾留锁增加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本院对于上诉人贾留锁在二审中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关于上诉人贾留锁主张被上诉人天药公司赔偿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造成的人身损伤产生的治疗费。上诉人贾留锁没有证明其因从事有毒有害作业遭受人身损伤,且上诉人贾留锁已经在(2015)南民初字第9008号、(2016)津01民终2799号案件中,已经提出要求被上诉人天药公司赔偿其从事有毒有害工作造成的人身损害损失。一审法院以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规定驳回上诉人贾留锁的该项起诉正确。关于上诉人贾留锁主张被上诉人天药公司支付因少算工龄造成的退休工资损失。职工退休时工龄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算,上诉人贾留锁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工龄核算错误且系由被上诉人天药公司的原因导致错误,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贾留锁该项诉讼请求正确。综上所述,上诉人贾留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贾留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岩代理审判员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王颖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泓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