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诗义与胡文辉、程书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诗义,胡文辉,程书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095号原告:王诗义,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靖,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文辉,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程书琼,女,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诗义与被告胡文辉、程书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诗义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