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郭汝庆与周庭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汝庆,周庭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266号原告:郭汝庆,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运忠,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福春,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庭斌,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郭汝庆与被告周庭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郭汝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汝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佘凯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