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湖北有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有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有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B座707室。法定代表人王向农,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一路568号。法定代表人谢兆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北有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114民初15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胡恺成的担保财产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3区15栋3单元5层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市字第××号),现因担保目的已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胡恺成的担保财产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3区15栋3单元5层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阳世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