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9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傲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傲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679号原告: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石大道369号锦绣华城11幢,组织机构代码66359978-X。法定代表人:蔡成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杰,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戴傲兰,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傲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