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曹旺申请执行赵代伟金钱给付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旺,赵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曹旺,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同市东关建材市场。被执行人赵代伟,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迎宾路商校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赵代伟银行存款628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