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拴保与王团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拴保,王团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90号申请人李拴保,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团子,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拴保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义民小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申请人李拴保的申请执行标的与本院(2015)义民小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标的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拴保的执行申请。审判员 王红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富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