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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拴保与王团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拴保,王团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90号申请人李拴保,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团子,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拴保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义民小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申请人李拴保的申请执行标的与本院(2015)义民小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标的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拴保的执行申请。审判员  王红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富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