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5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占国、梁相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占国,梁相芬,梁秋芬,张明军,杨军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1759号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名县天雄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邢红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强,男,汉族,住大名县,系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资产经营中心经理。被告:刘占国,男,汉族,1968年09月30日生,住大名县。。被告:梁相芬,女,1963年03月05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梁秋芬,女,1957年08月08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张明军,男,1969年07月20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杨军彦,男,汉族,1962年10月28日生,住大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占国、梁相芬、梁秋芬、张明军、杨军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至今仍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在我院通知其预交案件诉讼费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振勇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