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鄱阳县鄱阳镇水产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鄱阳县鄱阳镇水产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515号申请执行人鄱阳县鄱阳镇水产场,住所地鄱阳县鄱阳镇洪迈大道姚公渡村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黄海娇。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鄱阳县鄱阳镇洪迈大道旁。法定代表人:林少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8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通知书后七日内按判决书规定内容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