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2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密惠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密惠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222财保9号申请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法定代表:庄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哈密惠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哈密地区哈密市中山北路法定代表:王裕庭申请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密惠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40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为自己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投的诉讼财产保险责任险。担保限额为4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哈密惠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哈密分行营业室,账号48)400万元予以冻结。二、如申请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党培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