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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6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2017)琼9026民初562号梁生勤与谭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生勤,谭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9026民初562号 原告:梁生勤,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森。 被告:谭志刚,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生勤诉被告谭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私下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生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梁生勤负担。 审判员  黎向文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玉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