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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牟文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牟文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3722号原告: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光国巷22号内12号。代表人:齐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宋顺波,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文良,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诉被告牟文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  小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慧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