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阮卫峰与李庆、孔国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卫峰,李庆,孔国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359号原告:阮卫峰,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束道锋,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女,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唐行,安徽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国荃,男,1960年7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卫峰与被告李庆、孔国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庐阳区,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庆、孔国荃户籍所在地虽××××山区,但现二人经常居住地均为庐阳区并提供了当地社居委开具的证明,其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利娟附相关法条: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