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申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海军与孙琴堂、马军宁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海军,孙琴堂,马军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申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海军,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琴堂,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军宁,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秦海军因与被申请人孙琴堂、马军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6民终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海军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秦海军与被申请人孙琴堂没有生活、工作来往,不存在借贷关系。2.秦海军对被申请人马军宁所借款不知情,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一二审判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4.被申请人孙琴堂属于虚假诉讼。5.事实证明申请人买房在先,马军宁借款在后,申请人与马军宁的借款没有关系。6.离婚后所用手续应认定为无效,个别人不知道申请人离婚不能作为让申请人还债的理由。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起诉,由马军宁一人承担债务。本院认为,本案马军宁与孙琴堂的该笔借款发生在秦海军与马军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的内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故原审判决秦海军对上述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并无不当。秦海军申请再审的请求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海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