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5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张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张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1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22号。法定代表人张风臣,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炳岩,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妮,女,1993年3月2日出生,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诉被告张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雅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