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01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合作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那吾信用社与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3001执恢2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合作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那吾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合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合作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那吾信用社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金某某给付借款707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划拨被执行人金某某的公积金7072元,申请执行人合作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那吾信用社受委托人孔维旭于2017年5月2日领取完毕所有案款。本院认为,(2014)合督字第1号支付令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合作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那吾信用社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80元已由被执行人金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合作市人民法院(2014)合督字第1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