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蔡佳容与钟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佳容,钟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民初3643号原告:蔡佳容,女,1993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军会(蔡佳容之母),女,1970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钟凯,男,1990年3月12日,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蔡佳容与被告钟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兴亮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同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军会(特别代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佳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7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原告借款7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钟凯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在庭审调查中提交了借条等证据材料,并经开庭审理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综合这些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钟凯于2016年8月11日向原告蔡佳容借款7000元,限于同年9月16日前还清,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原告该借款,原告遂于2017年5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原告借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返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蔡佳容借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钟凯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兴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