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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学敏与西安市高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西安市高陵区农林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敏,西安市高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高陵区农林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496号原告陈学敏,男.被告西安市高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县门街29号。法定代表人赵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冯爽,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西安市高陵区农林局。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东二环路与鹿鸣路十字。法定代表人药红岗,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养红,该局工作人员。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旭峰,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敏诉被告西安市高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西安市高陵区农林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陈学敏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敏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学敏负担。审 判 长  朱 茜代理审判员  李理时人民陪审员  张亚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晓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