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学敏与西安市高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西安市高陵区农林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敏,西安市高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高陵区农林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496号原告陈学敏,男.被告西安市高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县门街29号。法定代表人赵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冯爽,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西安市高陵区农林局。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东二环路与鹿鸣路十字。法定代表人药红岗,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养红,该局工作人员。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旭峰,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敏诉被告西安市高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西安市高陵区农林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陈学敏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敏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学敏负担。审 判 长 朱 茜代理审判员 李理时人民陪审员 张亚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晓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