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高祥与李会斌、王信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高祥,李会斌,王信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557号原告:陈高祥,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李会斌,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不详。被告:王信婵,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高祥与被告李会斌、王信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李会斌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陈高祥提供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李会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 勇人民陪审员 宋 方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 杰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