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4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子江与季阿英、张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江,季阿英,张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918号原告:张子江,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季阿英,女,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张生东,男,195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江与被告季阿英、张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40元,本院决定免于收取。审判长 熊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佳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