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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子江与季阿英、张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江,季阿英,张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918号原告:张子江,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季阿英,女,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张生东,男,195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江与被告季阿英、张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40元,本院决定免于收取。审判长 熊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佳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