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713号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白万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白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白万林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921执7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占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