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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长春巨洋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华源电力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巨洋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华源电力配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780号原告:长春巨洋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荣祥路1188号。法人:沙文宗。职务:董事长。被告:长春市华源电力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二道区物流园(长江村)。法人:刘非。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巨洋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华源电力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巨洋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