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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卢雯霏、陈扬学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杨学,卢雯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驻所地:蒲城县财政局家属院西院三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国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三兴,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杨学,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高阳镇清泉村五组。被执行人卢雯霏,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高阳镇清泉村五组。本院确定执行的标的为10621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4393元、保全费1670元、执行费149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杨学、卢雯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鑫源融资担保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保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