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郭军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210号移送执行人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郭军,男。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郭军刑事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各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军在服刑期间,无履行能力,经查询被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对郭军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