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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辖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海大道3025号创意大厦13-14楼。法定代表人:候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松路609号。法定代表人:黄文宝。原审被告: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98号和祥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黄曦。上诉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1民初11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五《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中,均没有约定诉讼管辖法院,所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1民初117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故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