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88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欧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欧瀛家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赖日荣,吴燕,王新刚,上海欧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欧瀛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8879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负责人:杨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峰,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海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日荣,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吴燕,女,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王新刚,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被告:上海欧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吴燕,职务不详。被告:上海欧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吴燕,职务不详。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赖日荣、吴燕、王新刚、上海欧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欧瀛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赖日荣、吴燕、王新刚、上海欧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欧瀛家具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向被告赖日荣、吴燕、王新刚、上海欧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欧瀛家具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张文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玉娟、人民陪审员乐新祥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赖日荣、吴燕、王新刚、上海欧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欧瀛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称,2015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赖日荣、吴燕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被告赖日荣、吴燕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8月5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8.1%;还款方式为净息还款法,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的,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借款人发生欠息、逾期等则构成违约事件,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部分或全部授信本金、利息及费用,并自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起,对已发放的全部授信本金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授信本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合同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等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同日,原告与被告王新刚及被告上海欧瀛贸易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王新刚及被告上海欧瀛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合同项下被告赖日荣、吴燕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同日,被告上海欧瀛家具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同意为赖日荣的涉案贷款2,500,000元负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并出具用款企业承诺书,承诺被告赖日荣向原告申请的涉案贷款均用于其经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人应承担的全部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5年10月9日,原告向被告赖日荣、吴燕发放了贷款2,500,000元,起贷日为2015年10月9日、到期日为2016年10月9日。后被告赖日荣、吴燕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6年10月18日已出现逾期期,被告王新刚、上海欧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欧瀛家具有限公司亦未履行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赖日荣、吴燕应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如被告赖日荣、吴燕未能按约偿还贷款的,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并支出了律师费80,000元,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赖日荣、吴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元、判令被告赖日荣、吴燕偿付原告截止至2016年10月18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17,749.50元,以及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判令被告赖日荣、吴燕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80,000元、判令被告王新刚、上海欧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欧瀛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赖日荣、吴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赖日荣、吴燕、王新刚、上海欧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欧瀛家具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了《贷款合同》、两份《保证担保合同》、《用款企业承诺书》、《个人贷款出账凭证》及《小微出账确认书》、《个人贷款业务贷款账户对账单》、《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予以证明。被告赖日荣、吴燕、王新刚、上海欧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欧瀛家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鉴于被告赖日荣、吴燕、王新刚、上海欧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欧瀛家具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贷款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依法有效,各方当事人理应恪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但被告赖日荣、吴燕未按约还本付息,显属违约,现系争贷款已到期,原告要求被告赖日荣、吴燕支付贷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新刚、上海欧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欧瀛家具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用款企业承诺书》,合同约定王新刚、上海欧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欧瀛家具有限公司对涉案贷款项下被告赖日荣、吴燕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且上述债务仍处于保证期间内,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王新刚、上海欧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欧瀛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新刚、上海欧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欧瀛家具有限公司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赖日荣、吴燕追偿。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有合同依据,且律师费的金额符合律师收费的相关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赖日荣、吴燕、王新刚、上海欧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欧瀛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日荣、吴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2,500,000元;二、被告赖日荣、吴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止至2016年10月18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17,749.50元,以及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利率及计算方式按涉案《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三、被告赖日荣、吴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80,000元;四、被告王新刚、上海欧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欧瀛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赖日荣、吴燕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新刚、上海欧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欧瀛家具有限公司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赖日荣、吴燕追偿。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10元,合计33,192元,由被告赖日荣、吴燕、王新刚、上海欧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欧瀛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忠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人民陪审员 乐新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阴丽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