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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8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市合川区杉彬商贸有限公司、贺春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市合川区杉彬商贸有限公司,贺春凌,贺鹏,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824-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8号,组织机构代码:90292214-3。法定代表人王晓中,行长。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杉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书院路34号附2号,组织机构代码68890230-0。法定代表人贺鹏,总经理。被执行人贺春凌,女,汉族,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贺鹏,男,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张晓东,男,197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受理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执行重庆市合川区杉彬商贸有限公司、贺春凌、贺鹏、张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杉彬商贸有限公司、贺春凌、贺鹏、张晓东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贺春凌名下位于重庆市××房××街××号(蓝溪谷地)附285号房屋,并委托重庆恒基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司法评估,评估总价为1079.81万元。嗣后,本院委托中介机构对上述房屋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7年1月26日,本院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对该房屋以参考价787.18149万元进行了变卖,变卖期间,重庆鑫普瑞商贸有限公司以787.1814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并已付清全部变卖款项,本院已裁定将上述房屋过户至买受人重庆鑫普瑞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同时,在扣除本案执行费及卖方税费后剩余变卖款项已全额支付本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清偿本案部分债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核实,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贺春凌名下位于重庆市××房××街××号(蓝溪谷地)附285号房屋进行了司法处置,变卖所得款项扣除执行费83400元、卖方税费111958.62元后,剩余款项7676456.28元已支付本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清偿本案部分债务。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拟裁定如下:本院(2015)法一中法民执字第8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松执行员  徐红执行员  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