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4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樱桃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北京樱桃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41353号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樱桃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480房间。法定代表人:师淑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樱桃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品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