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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金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金党,刘风交,赵秋银,辛合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78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6890450-5。法定代表人:时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征,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村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辛金党,男,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刘风交,女,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赵秋银,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辛合洪,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执行申请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辛金党、刘风交、赵秋银、辛合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辛合洪、辛金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辛合洪、辛金党的银行存款10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