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恢3号张某甲申请执行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张某甲申请执行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紫民督字第00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乙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某乙已于2009年10月5日死亡,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张某甲自愿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紫民督字第00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雪斌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齐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