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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与刘洪扬、李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刘洪扬,李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5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住所地:彭州市金彭西街体育场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张蓉健,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雯,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员工,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员工,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刘洪扬,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被告:李会,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与被告刘洪扬、李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7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熊 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