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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合肥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蒯正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蒯正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326号原告:合肥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00号阳光帝景苑1幢102室。法定代表人:邱应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兴,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蒯正文,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合肥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蒯正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合肥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合肥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合肥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亚慧 微信公众号“”